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4441号
原告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工阀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0元,由原告方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谷明
书记员 肖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