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404民初3256号
原告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阀门公司)诉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石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阀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被告中谷石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涵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双方当庭确认所拖欠货款期限届满金额为4,041,600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质保期未届满的质保金,原告请求提前支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案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违约金。由于双方没有形成验收材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货到现场60天且被告收齐发票后再付款至90%。现开出发票之日是2019年1月16日,故,应从次日即2019年1月17日起算利息。原告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又因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未付总额3%的,应以此为限。故,被告实际应付违约金为4,041,600元×3%=121,24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常减压改造装置阀门869台,合同价款共计4,188,000元;质保期为设备正常运行24个月或者货到现场起30个月(以先到为准);原告交货至被告公司现场;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总额20%作为预付款,全部货到现场验收并安装调试合格(或货到现场60天)且被告收齐合同总额的发票后再支付合同总额的70%,合同总额的10%为质保金并于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被告未按时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未付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未付总额的3%;等等。2018年9月20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常减压改造装置阀门823台,合同价款1,850,000元,其他条款约定与前一份合同基本相同。 合同签订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预付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2018年6月21日的合同至2018年11月24日全部送货完毕,2018年9月20日的合同至2018年12月11日全部送货完毕。但双方没有形成验收材料,被告收货后经自行验收,也没有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开具发票并交付给被告。但此后,被告并未能依约支付剩余货款,原、被告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对账,确认被告截止2019年8月12日尚欠原告货款共计4,645,400元。经双方当庭确认,扣除尚未到期的质保金,被告所拖欠原告货款期限已届满金额为4,041,6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041,600元; 二、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21,2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7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7,763元,原告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87元,被告中谷石化(珠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8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 剑
法官助理  刘 帆 书 记 员  袁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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