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70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19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博洋路D1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9701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产权证号:琼(2017)洋浦不动产权第XXXX号被我院轮候查封;名下车辆共两辆被我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做下一步处置;该公司名下无收益性保险等;本院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其名下账户,至今无余额扣划;8月23日,本院向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经本案合议庭审查,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