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2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1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7958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375997A。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27633247W。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审第三人:楠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761138。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怀江路1号1-4层(部分)、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8835360C。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楠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计311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