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尼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尼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12执保23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尼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尼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鲁1312执保2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山东尼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2020年2月20日,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临沂伟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尼塔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