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财保6号
申请人:济宁龙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村南366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TK55L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店路49号世佳**8号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9889969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文化路29号。身份证号码3709221968********。
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小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7549839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世纪福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与北园路交汇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55991433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临沂世纪福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临沂世纪福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411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济宁龙基石业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龙基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龙基石业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临沂世纪福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411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