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保59号之二
申请人:济宁龙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村南366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TK55L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店路49号世佳**8号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9889969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小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7549839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世纪福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与北园路交汇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55991433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人民法院(2023)鲁0829财保6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1月05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829执保59号案件全部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