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839号
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沈牌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小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翕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