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泽金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泽金设计装修有限公司、厦门悦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5执1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泽金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361号3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2718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悦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盛路19号2#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52000293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泽金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悦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工程款952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船舶、证券、网络银行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部分银行存款,但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本院非首封法院,无权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且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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