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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4698号
原告:嘉兴市康创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中山西路1888号老爷车大厦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011844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男,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泽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9号5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71872N。
原告嘉兴市康创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泽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10月19日,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康创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康创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嘉兴市康创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吕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