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106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王大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64050元,诉讼费700.62元,以上共计64750.62元。2022年2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一、2022年2月23日,通过法院司法网络送达系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预处罚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
二、2022年2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扣划被执行人***1800.62元,其中执行款10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冻结银行账户到期日为2023年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京Q0××××、京Q1××××号车辆(查封车辆到期日为2024年3月7日,未实际控制车辆,事实上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3月24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醴陵市的房屋(查封到期日为2025年4月7日);
四、2022年3月3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醴陵市营业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向本院说明被执行人***已离开户籍所在地,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2年4月11日,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至被执行人***。
七、2022年4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并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含义。
截至2022年4月14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64750.62元,已执行到位1800.62元(其中执行款105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已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执行员 颜 璇
书记员 喻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