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湘0281执339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