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518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新江南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湘0204诉前调确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神舟防水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有财产需要长期履行为由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3)湘0204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