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82民调1397号
申请人: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鼎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174920800Q
法定代表人:杨建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431921703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申请人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95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95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方电气河南电站辅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95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9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