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614号
原告:湖南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王珊。
被告: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湖南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利德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唐全召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肖雅兰
书记员易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