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8知民初2号
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晴,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汇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朱绍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汇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0075元,退还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宏坚
审 判 员 宋娟娟
审 判 员 游绍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路桂华
书 记 员 刘函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