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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开发区汇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8知民初2号
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1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晴,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汇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朱绍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汇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0075元,退还北京全网数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宏坚
审 判 员 宋娟娟
审 判 员 游绍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路桂华
书 记 员 刘函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