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26161号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汇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汇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7.64元由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