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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开发区汇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26161号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汇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汇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7.64元由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