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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许府牛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许府牛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7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门民初字第01022号
原告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和镇三和村1组。
法定代表人**前,董事长。
被告海门市许府牛火锅店,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商业步行街一期12号。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许府牛火锅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70元,由原告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杜开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芬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