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七建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4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2997417J),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申请执行人南通美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684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126元(已履行)
2018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了第一笔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余款从2018年6月起每月至少归还人民币3000元,直止归还人民币19万元结束,其余的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同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684执1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