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永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永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东胡集镇东花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426号
原告:淮安永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南集镇范荡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谢国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涟水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东胡集镇东花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东胡集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汉东,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忠,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永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东胡集镇东花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永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爱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登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