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永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永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忠信法律服务所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141号 原告:淮安永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南集镇范荡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涟水忠信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涟水县海安路。 法定代表人:王升化,该所主任。 被告:杨**,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淮安永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杨**的嫂子系该院干警***。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杨**与涟水县人民法院干警***系叔嫂关系,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对该案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锐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