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邑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人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舜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21民初492号 原告:**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朔神路金***2号公寓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舜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街道新华路安泰新时代1栋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告**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舜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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