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21民初492号
原告:**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朔神路金***2号公寓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舜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街道新华路安泰新时代1栋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告**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舜蒙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