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5242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铠、***(实习),福建闽***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共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东星社区城华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5758761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意共赢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拟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