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天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航天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2民初7305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东段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7385833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航天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东段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569364052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航天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7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