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园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9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10号和本院作出的(2011)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1995.60元,并负担受理费2250元。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6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555.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