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园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天成南京雨花石材店与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3民初19300号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天成南京雨花石材店,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D01。
法定代表人:狄金红。
委托代理人:刘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撼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园林大厦616A,616、618、620、62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天成南京雨花石材店诉被告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天成南京雨花石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