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园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岭杰土石方工程部与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23051号
原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岭杰土石方工程部,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窈窕村新村街东1巷**之一,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05068149XG。
投资人:季海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3201611930039。
被告: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碧波社区爱国路**惠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78188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岭杰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深圳市万园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岭杰土石方工程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