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1624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大厦2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云,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女,公司员工。
被告:国信优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31号楼1层101-8(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弛。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国信优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琨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