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步工程有限公司

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湖北拓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27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757045200G,住址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向贤安,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拓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N2DT3F,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工业园达瑞路2号众创楼213-02。
法定代表人陈代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拓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7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秭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罚款50021元,并按日3%的标准支付逾期的加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21元罚款,并按日3%的标准支付逾期的加处罚款。
二、本案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
三、冻结、划拨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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