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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某诉被告王某、金昌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02民初2364号
原告:委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6日,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6日,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生,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桂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296790127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委某诉被告王某、金昌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委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