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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金昌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02民初1179号
原告:段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6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金昌市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金昌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3日,住甘肃省金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某诉被告(?http:?/??/?xingzheng.lawtime.cn?/?xzsscjrbeibao?/?""_blank?)徐某、金昌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判员  瞿晓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