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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昌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302民初701号
原告:**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市。
法定代表人:席尚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勇祥,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本区。
法定代表人:张恒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申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涛,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70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荣涛
人民陪审员  张有杰
人民陪审员  石建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乔傲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