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腾嘉建设有限公司

**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民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桂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席尚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强,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6月6日生,住甘肃省永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9年7月28日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梅,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8)青28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就医疗鉴定问题未做处理,程序违法;且与已生效的(2018)青2821民初26号判决结果相互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8)青282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镍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巴学农
审 判 员 党雪仁
审 判 员 彭建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峰
书 记 员 马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