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6民初84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保定市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南写字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416073X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与保定市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