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原审被告: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南坡17号写字楼四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7416073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8民初7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中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就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应对上诉人产生效力。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8民初780号之一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自然人之间的书面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现无证据证实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系格式条款。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管辖事宜在借款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贷款人住所地诉讼解决。贷款人系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保定市清苑区,依照双方约定,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戎瑞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姜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