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冀0681执保82号
关于申请人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0681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申请人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0元。
本院认为,(2021)冀0681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791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