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04财保5号
申请人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45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45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在查封、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查封、冻结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1942.9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怀民
书记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