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804财保5号之一
申请人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冀080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45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诉前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45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承德达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45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怀民
书记员 唐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