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127号之二
原告: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金龙大道20号标准厂房第4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曾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拉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新中心2号楼414室。
法定代表人:李宏。
本院受理的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德拉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坚
审判员 严 炎
审判员 马红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