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127号
申请人: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金龙大道20号标准厂房第4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曾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德拉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新中心2号楼414室。
法定代表人:李宏。
申请人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德拉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川德拉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审查后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其保全申请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于2020年6月19日取得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5101000000039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德拉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坚
审判员 严 炎
审判员 马红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