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127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金龙大道20号标准厂房第4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曾荣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德拉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新中心2号楼414室。
法定代表人:李宏。
本院受理的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德拉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诉讼中,因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四川德拉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0)川07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申请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德拉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所有的20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坚
审判员 严 炎
审判员 马红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