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1民初5848号之二
原告: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龙大道**标准厂房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4091936R。
法定代表人:曾荣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舟,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秀惠
书 记 员  张贵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