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申3428号
再审申请人长沙金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南五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吴若顺
审判员 舒志宏
审判员 米 佳
法官助理刘柳明
书记员唐逸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