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6民初18797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辛立庄村15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7层715房间。
法定代表人:姜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飞,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三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强,被告航天三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飞、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原告缴纳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的养老保险;2.要求被告给原告缴纳5年医疗保险费24000元;3.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欠缴保险而给原告造成的晚领五年退休金的损失102000元;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7月至2017年4月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共计51804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0年3月起(1990年3月至1994年11月在航丰技术开发公司、1994年12月至1997年3月在航丰技术开发公司、1997年4月至2001年2月在食品机械公司、2001年3月至2004年3月在三发机械部、2004年4月至2005年11月在三发机械部、2005年12月至今在三发机械部)就一直在被告处从事车工工作,现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原告已能申领社保福利,但却被社保通知原告因保险未缴纳够国家规定的年限,不给予发放保险福利。后原告到社保局进行查询才知道被告只给原告缴纳了2009年至2017年的保险。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自1999年开始就已经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给员工缴纳各类保险。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保险补缴问题,但是被告却一直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因为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现在无法领取退休金,还要再补缴7年的社保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的时间也因此推迟五年。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航天三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第一项与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公司按要求缴纳医疗保险没有对其医疗保险造成影响,因此不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公司并不是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应该承担2011年7月至2017年4月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主张其自1990年起在航天三发公司工作,岗位为车工,根据北京市规定,自1999年开始就已经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给员工缴纳各类保险,因航天三发公司只给其缴纳了2009年至2017年的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退休金,需要补缴7年社保才能办理退休。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2002年、2005年、2008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2012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暂住证、献血证予以证明。航天三发公司认可上述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主张因时间久远,无法查实,仅认可上述合同记载期间的劳动关系,不认可暂住证及献血证,并主张农业户口人员不得补缴2011年7月前的相关费用,应根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进行补偿,且双方已经就1999年7月至2008年12月养老保险补偿问题达成调解,且已支付完毕。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农业户口,航天三发公司自2009年为***缴纳养老保险。***曾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航天三发公司支付1999年1月至2008年1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34534元、1999年1月至2009年1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50000元。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达成调解,仲裁委出具京丰劳人仲字[2017]3213号调解书,航天三发公司一次性支付***1999年1月至2008年1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12973.64元、***愿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2017年6月29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本案前置仲裁申请,要求航天三发公司缴纳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的养老保险、缴纳5年医疗保险费24000元、赔偿因其欠缴保险而造成晚领五年退休金的损失102000元、2011年7月至2017年4月因欠缴社保的经济补偿金77706元。2017年7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32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不服,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航天三发公司自2009年起为***缴纳养老保险,双方已经就1999年1月至2008年1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问题达成仲裁调解,且已给付完成,故***要求航天三发公司赔偿因其欠缴保险而造成的晚领五年退休金的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航天三发公司已为***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自2011年7月至2017年4月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缴纳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的养老保险、缴纳5年医疗保险费之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宇
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
代理审判员  张 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鑫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