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0562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9层9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三发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6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三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航天三发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220元;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系主动提出辞职,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况下,航天三发公司才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但***在解除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理由均不成立,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且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首先,航天三发公司不存在强制调岗或强制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航天三发公司为落实北京市“绿水青山”的环保要求进行搬迁,***所在班组属于搬迁范围,需整体搬迁至涿州,因此航天三发公司向***发送书面通知,征求其意见,在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后,航天三发公司积极与其进行协商。根据***提交的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第一,航天三发公司多次与***进行协商,并为其提供了多项选择,同意将其调到不搬迁的岗位,***可以在普车、普铁、流量台、钳工等岗位任意选择;第二,航天三发公司明确告知***,其收入待遇不会变,计件单价不变,工资不会降低;第三,航天三发公司给***提供的调岗选择具有合理性,***曾从事过车工岗位,劳动合同也约定为车工岗位,因此航天三发公司才提出了相关协商方案;第四,航天三发公司提出的均是协商方案,并没有最终定论,没有下达调岗通知,并不存在强制调岗;相反,公司领导对***再三挽留,希望与其协商。因此,从始至终,双方均处于协商过程中,即使在6月7日最后一次录音中,也只是让***再考虑,航天三发公司并未因为***不同意现有协商方案而单方做出任何决定或处理,不存在强制调岗或强制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其次,航天三发公司不存在未向***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一审判决未查明相关事实,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如前所述,航天三发公司积极与***进行协商,双方一直处在协商过程中,***在协商过程中,即2021年6月9日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所在班组实际是在2021年6月11日才完成搬迁,6月15日正式开始在涿州进行生产和工作。***在搬迁完成前就已经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截止至***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其一直在原岗位正常工作,其提出辞职时根本不存在航天三发公司未向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明显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双方尚处于协商过程中,即使***不同意航天三发公司目前给出的协商方案,并不意味着无法继续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双方仍可交换意见、调整方案、继续沟通,一审判决仅因***没有同意现有协商方案,就认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选择”,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三发公司并没有强制***接受某一岗位,且实际情况是,公司相关领导已经在向上级汇报,尝试能否在原工作地点重新调配安排数铣设备,由***继续操作,以维持其原岗位待遇完全不变。第二,判断是否提供劳动条件应以现有事实为依据,不能仅凭推定、猜测作出认定;***于2021年6月9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截止到***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其一直正常工作,而***所在班组实际是在2021年6月11日才完成搬迁,6月15日正式开始在涿州进行生产和工作,***在搬迁完成前就已经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当时根本不存在“未提供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的情况。因此,截止***提出解除之时,其一直在原工作地点、原工作岗位正常工作,没有一天因为不具备劳动条件而无法劳动,其所述解除理由并不成立。 ***辩称,不同意航天三发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改判航天三发公司向***支付自2014年6月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期间的工作日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501880.91元;改判航天三发公司向***支付赔偿金604115.91元;案件受理费由航天三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航天三发公司应当依法定标准向***支付加班工资。航天三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加班存在的证据材料,其应依法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薪酬管理办法》第六章第22条规定的“月工资的工人薪酬”并未包括加班工资。航天三发公司《薪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仅是考虑到单件产品制作工序有复杂、简单之分,据此按单件产品简易、复杂程度设定的单件产品计件工资标准,简易产品单件计件工资低,复杂产品单件计件工资相对高,但无论如何设置,本质上仍是针对单件产品的计件工资,是计算单件工资的依据,是在约定的日常工作日8小时工作时间内,制作单件产品,劳动者所得单件工资金额,并不包含也不可能包含工作日延长时段、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此外,航天三发公司《薪资管理办法》作为航天三发公司制定的重要劳动制度,其中涉及劳动者切身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才能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航天三发公司将《薪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述规定解释为包含加班工资,一方面与该条款字面文意不符、与航天三发公司员工薪资发放实际不符,另一方面该“解释内容”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以来,从未告知过包括***在内的劳动者,无法作为航天三发公司、***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2.航天三发公司因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致使***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应当向***支付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者因此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航天三发公司将***所在的机电中心包括***长期以来从事数控岗位的全部设备,自北京市丰台区整体搬迁至河北省涿州市,致使***丧失履行工作所必须的全部基本劳动条件,航天三发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与***、航天三发公司之间的原劳动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在***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航天三发公司以对外捏造宣扬其在航天三发公司工作期间不良表现影响其后续找新工作,以及若不接受转岗,就应主动辞职作为威胁,力图迫使***妥协。***基于此,不得不向航天三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基于上述事实,***有权要求航天三发公司支付赔偿金。 航天三发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航天三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航天三发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6月2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航天三发公司向***支付因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的经济补偿人民币75220.18元;2.请求判决航天三发公司向***支付自2014年6月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期间的工作日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501880.91元;3.请求判决航天三发公司因未依法向***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而应向***加付赔偿金人民币604115.9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4年6月17日入职航天三发公司,2014年6月1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数控车工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2017年6月1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间至2022年6月15日终止,***担任车工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2021年6月,航天三发公司数控设备从北京搬迁到了河北涿州,***所在的班组属于搬迁范围。双方一致认可搬迁之前***从事数控铣工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为10745.74元。 2021年6月9日,***向航天三发公司提交《因公司违反劳动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我现在工作的机电中心(加工中心)从北京搬迁至涿州,工作的全部数控设备也已搬迁至涿州,我向公司表达了不同意去涿州工作的意向,公司违背双向选择、妥善安置搬迁涉及人员的承诺,单方面欲强制对我调岗至普通车工,这是一种岗位的倒退,由现代化的数据工人,调整成原始的手工作坊的简单体力劳动,这是对人格的侮辱,并且同时因为手工计件工资的原因,势必造成薪资水平下降、劳动强度、劳动风险增加,这已构成公司不能提供劳动条件,不能维持原薪资标准,我坚决不同意公司这一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的做法。基于公司强制调岗、单方面变更合同和拒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提供劳动条件、无端增加劳动强度和劳动风险、降低薪资侮辱人格、逼迫离职却拒不补偿等违反劳动法的情形,迫使我不得不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郑重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依法予以经济补偿。航天三发公司收到上述通知时间为2021年6月9日,主张***之后未出勤,考虑到之后是端午节放假,公司将其工资支付到了2021年6月15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主张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其向公司请了年休假,公司同意,故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要求航天三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主张其工作期间航天三发公司安排其加班,每周工作7天,每天延时加班1小时,且法定节假日不休息,但航天三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就其上述主张提交劳动合同、微信公众号关于加班的报道、工作方案、人社部的文件、职业类别信息、招聘信息、与航天三发公司人力“**”、机电中心领导“**”“**”及普车班组长“***”的录音及文字资料、工资支付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签到表照片等证据加以佐证。航天三发公司对***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对录音中航天三发公司“**”“**”“**”及“***”身份认可,对录音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文字整理材料不全,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方案不认可,对微信公众号关于加班的报道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工资支付明细、人社部的文件、职业类别信息、招聘信息真实性均认可。上述***和**、**聊天录音显示:航天三发公司提出如果同意去涿州工作,公司提供班车宿舍,***表示其不同意去涿州;航天三发公司提出***可以选择转到以前从事过的普通车工,***表示已经从事数控铣工多年,不同意再转到最初普通车工岗位;航天三发公司提出可以尝试给***调到不搬走的岗位,比如普车、普铣还能坚持1、2年不搬走,或者公司可以给申请流量台、钳工。航天三发公司表示:如果***不接受去涿州,想拿补偿就走法律程序,如果公司明确讨论完给***调岗的话,***不接受,不接受去涿州,也不接受回到普车这个岗位的情况下,按公司程序,自己离职。 关于加班问题,航天三发公司认可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形,但具体加班时间无法核实,主张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工资明细中的加班费和积分制奖金都是加班费,积分制奖金就是***的计件工资,在核算时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量取得的工资和加班多完成工作量取得的工资,加班多完成工作量取得的工资具有加班性质。计件工资是根据单价核算的,没有定额,多劳多得,正常是每件计价3元,多出来的是按照每件6元计算,就是按照200%支付的,故其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航天三发公司就此提交了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和***工资明细为证。 ***对薪酬管理办法和工资明细总额认可,但不认可具体工资构成,认可航天三发公司关于计件工资和积分制奖金的说法,但主张公司从未告知其计件工资里包括加班费,主张公司发放的2021年3月之前的各月工资明细中加班费显示是0。薪酬管理办法第六章第22条规定:月工资的工人薪酬,收入构成=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月奖金+专项奖励+年度奖金+福利。……月奖金,劳务工人为2元/工时(170工时以下)、3元/工时(170工时-400工时)、6元/工时(400工时以上)。***工资明细显示:其有基本工资、奖金(分为:综合考核、加班费、积分制奖金……)、福利。法院要求航天三发公司提交计算加班费和积分制奖金的明细,其提交了加班工资说明。 双方均未说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件数和对应工资、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的计件数和对应工资。 关于解除问题,航天三发公司主张***工作至2021年6月11日,于2021年6月9日向其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公司不认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主张双方一直处于协商阶段,其公司向***提出了三种选择方案,一是安排***从事普通车工岗位,因***最早干过普通车工故该调整有合理性,二是***继续从事普通铣工,但是车床型号不同;三是从航南调取设备过来,让***继续从事原来的机床工作,主张三种方案都不会导致***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降低,因为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单价一样,劳动条件一样,只是操作的设备型号不一样,主张在协商的过程中***提出了辞职。***对此不认可,称公司当时提出的方案是:一去涿州,二调到普通车工岗位,三是不同意就辞职,主张普通车工和数控铣工是不同的工种,有很大区别的,劳动工具、劳动强度和劳动效果都有很大区别,因实行计时工资,调岗会导致其待遇降低。航天三发公司认可普通车工和铣工是不同工种。 另查,2021年6月22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航天三发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235元;2.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1379元。2021年8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475号裁决书,裁决:航天三发公司支付***2019年6月2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7万元。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形成本诉。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因双方对签订日期为2014年6月17日的劳动合同书及因公司违反劳动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法院予以采信。本案中,航天三发公司将***所在部门从北京市整体搬迁到了河北省涿州市,航天三发公司将变更事宜告知了***,***表示不愿变更办公地点,双方就此进行了协商。从***提交的录音可以看出,航天三发公司向***提出了几种协商方案。其中针对将***工作地点调整到涿州一节,因为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此可以选择不同意。针对航天三发公司主张的将***调整为普通车工的协商方案一节,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201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车工,但是因搬迁之前***已经长期从事数控铣工的岗位,可见双方已经口头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变更为数控铣工,故航天三发公司提出将***从数控铣工调整为普通车工,属于对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但是,***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为普通车工。另外,航天三发公司提出在工作地点不变更的情况下为***申请普铣、流量台、钳工等,均属于对劳动合同中约定岗位的调整,均需要争得***的同意。综上可见,航天三发公司提出的协商方案,或者属于对工作地点的变更,或者属于对工作岗位的变更,且并不能保证原薪资待遇完全不变,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选择。而在***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航天三发公司并未给***提供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故***以航天三发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向航天三发公司提出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航天三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具有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均认可***解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数额,故法院不持异议,据此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为75220元。 关于加班工资一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主张存在每天工作日延时1小时、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及多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航天三发公司对此不认可,法院对此真实性难以采信。退一步讲,即使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亦难以证明***上述的所有时间均存在加班,除此之外,***提交的微信公众号关于加班的报道、录音等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时间,故对其主张的上述加班时间,法院难以完全采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说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时数和应得工资额、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工时数和应得工资额。双方均认可***实行计件工资制,***认可计件工资是以完成工作量为基数计算的。***认可收到了航天三发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中载明的工资总额,认可其中载明的工时数,故***应知晓其已经收到了其所有工作时间内应得的工资收入。另外***认可航天三发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该办法载明了计件工资的计算标准是2元/工时(170工时以下)、3元/工时(170工时-400工时)、6元/工时(400工时以上),由此可以推定***收到的工资中不仅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还包括加班时间的工资。综上,因***未充分举证证明航天三发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法院对***要求支付加班工资501880.91元,难以支持。 ***要求加倍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220元;二、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6月2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7万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向航天三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而解除。双方系因航天三发公司将***所在的班组整体搬迁至涿州,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去涿州工作后,对***在北京如何安置产生争议。依据***提交的录音显示的双方沟通过程,航天三发公司在北京不存在***原从事的数控铣工岗位后,给***提供多个岗位,并且告知***不去涿州也不接受回普车岗位的话,要求***辞职。航天三发公司对***工作的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均应与***进行协商,在***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航天三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提供的岗位的工资待遇与***原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一致。综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载理由成立,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航天三发公司上诉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加班事实或航天三发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的情形,航天三发公司按照***工资明细中的工时数,按照2元/工时(170工时以下)、3元/工时(170工时-400工时)、6元/工时(400工时以上)的标准核算其工时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要求航天三发公司支付加班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仲裁阶段未提出该项请求,且其要求在本案中直接处理该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航天三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庞 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