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7844号 原告:***,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9层9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475号裁决书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就同一裁决已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京0106民初26171号,故本案并入该案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6民初2617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