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1391号
原告: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成洲社区沉洲路39号俊伟写字楼C幢1层到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9层908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三发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