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069号
原告: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汤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琼秀,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雄,男,汉族,1998年2月15日出生,籍住甘肃省静宁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惠民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2元,减半收取5366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吕   睿   涵
 
二〇二一年     九月    七日
 
书 记 员   孙   燕   琨
 
打印:王冠锦       校对:王冠锦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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