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财保2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汤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女,1987年6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南。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陕0103财保2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65.6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65.6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94元,由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