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785号 申请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6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华美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65.60元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了(2022)陕0103财保24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365.6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